《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
我省地处江、淮、沂沭泗三大水系的下游,境内地势低平湖泊众多。据统计,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共有137个,其中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共有119个。
湖泊作为我省得天独厚的资源,在保障和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是防洪保安。通过湖泊的调蓄功能削减洪峰,延缓洪水的陡升,避免下游泄洪河道漫堤的危险,减少灾害损失;二是提供水资源。我省多年平均利用地表水资源总量,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湖泊调蓄提供的;三是维持生态的多样性。湖泊所形成的水域和湿地,是野生水生动植物生长繁育的天然场所,是水禽和候鸟的栖息地,对调节气候和维持生态平衡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四是促进沿湖地区经济发展。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从事水产种植养殖,是沿湖农民和渔民致富的重要途径;将湖泊水域开辟为旅游度假胜地,向群众提供了广阔的休闲场所。河湖通达的水域,为水运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湖泊是具有多种功能、多种效益的重要水利工程。
长期以来,人们在向湖泊索取的同时,忽视了对湖泊资源的有效保护,导致湖泊资源不断减少,功能效益不断下降。一是非法围垦严重。上世纪50-70年代受“大办农业”和“以粮为纲”的影响,出现了大面积的围湖养殖,到80-90年代受土地开发等经济利益驱动,又形成新一轮的围垦开发。由于缺乏科学规划,一些地方盲目开发湖泊资源,导致行洪不畅,加大防洪压力。二是淤积问题突出。由于上游水土流失和周边污染物的大量排放,造成湖底普遍淤积,使湖泊有效调蓄水资源的库容不断减少。三是水质恶化趋势令人担忧。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生活污废水增加很快;农业面源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而治污相对滞后,大量污废水经简单处理后汇入湖泊,加之湖区过渡养殖,一些湖泊污染负荷远远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湖泊水质恶化、底泥污染、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湖泊水生生物数量下降、物种退化,地区生态平衡破坏。四是人居“亲水”过渡。由于湖泊周边非常适合现代都市人居住和休闲,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肆意蚕食湖泊。五是湖泊管理与保护尚未形成合力。因此,迫切需要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和规范我省湖泊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条例》所具有的特点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本文2010-03-12 14:54:00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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