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定义、特点、类型
1.委托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对委托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托人。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的事务,而委托人则应对受托人所进行的合法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委托合同的特点
(1)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没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委托合同关系无从建立。如果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了变化,合同法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关系。
(2)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3)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无报酬,则该合同为无偿合同。
3.委托合同的类型
(1)特别委托合同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受托方为委托方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合同。
(2)概括委托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受托方为委托方处理一切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及订立的时间、地点
在首部至少要出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名称,在尾部要有当事人的签字、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盖章,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2.委托事务
这是委托合同的标
十三、委托合同
本文2009-05-09 17:05:41发表“写作教程”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21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