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1.行纪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合同中,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一定贸易活动的称为行纪人;委托他人为自己从事一定贸易活动给付报酬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在法律上也称为经纪,以前又称为牙行,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交易,而收取报酬的(营业)经营活动。不动产买卖通常不在行纪的交易范围内。
2.行纪合同的特点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任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的行为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二)行纪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在合同首部应写明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在合同尾部双方应签字、盖章,并写明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
2.委托事务的种类
这是行纪合同的标的,要写明委托人委托行纪人承办的事项。
十四、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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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5-09 17:05:06发表“写作教程”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21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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