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1.居间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服务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可见,所谓居间人就是指促进交易双方成交并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产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进双方交易。据记载我国西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居间的早期形式,久而久之就出现了居间合同。
2.居间合同的特点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告订约的机会,二是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从而促进双方的交易。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2)居间人须具有合法的资格
只有经
十五、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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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5-09 17:04:19发表“写作教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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