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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的法律思考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890下载238次收藏

南通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的法律思考
——论智障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摘要】南通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件对社会的触动,暴露出了我国智障未成年人知情同意权行使规则的缺
失。文章分析了案件的本质问题,通过对域外立法、判例之考察,提出粗浅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智力残疾人;子宫切除;知情同意;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2—0140—05
the contemplation of the hysterectomy of young mentally retarded girl in nantong-how the mentally retarded
children exerting their informed consent ri#t.zhu bin,zhang chuan-lun.school of health policy&management,
nanjingmedical university jiangsu nanjing 210029
【abstract】ri1le impact brought to the society by the case of hysterectomy of two mentally retarded girls in nantong
city has exposed the deficiency of the role about the exertion of young children’s informed consent right. ri1lis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essence of the case,and will give som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after the study of foreign cases and legislations.
【key words】mentally deficiency,hysterectomy,informed consent,proxy

、案情介绍
被告人缪开荣,男,南通市社会福利院院长;被
告人陈晓燕,女,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被告人
王晨毅,男,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被告人苏韵华,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主治医
师。
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分部)普
儿班两名痴呆女童富院、通晓霜分别自2003年、
2004年10月来月经后,因痴呆不能自理,给护理工
作带来难度,该院普儿班护理组护理员多次向被告
人陈晓燕汇报此事,陈晓燕答复待向领导汇报后再
定。2005年4月10 et,被告人陈晓燕向被告人缪开
荣汇报了上述情况,并讲怕意外怀孕,建议将两痴呆
女孩的子宫切除,缪开荣当即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陈
晓燕打电话给被告人苏韵华讲:福利院有两个痴呆
儿来了月经不能自理,要做子宫切除手术。苏韵华即
找到被告人王晨毅,王晨毅表示同意并联系好在城
东医院做该手术。同年4月14日上午,南通市社会
福利院护理人员将富院、通晓霜送至城东医院,办理
了住院有关手续,并做了术前检查,检查结果表明两
女孩的子宫均属正常。当天中午,被告人陈晓燕代表
福利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下午由被告人王晨毅
主刀.被告人苏韵华做助手,分别对两女孩做了子宫
次全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富院、通晓霜的损伤程
度均为重伤。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4被告非法损
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两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
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于2005年5月16 et对4被告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①
另据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
组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通晓霜(1992年出生)患精
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被鉴定人富院
(1993年出生)患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民事行为
能力。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
[作者简介]祝彬(1977一),男,安徽砀山人 ,医学学士,法学硕士,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医事
法学;tel:+86—25—86862948;e—mail:zhubinn@hotmail.com
①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崇检刑诉[20051136号。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
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4名被告人都分别向
主管单位或工作单位汇报了子宫切除事件,都能及
时到公安机关并交代对富院、通晓霜两名女孩的子
宫次全切除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因此,对4被告
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减轻处罚。判处陈晓燕
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管制
6个月。①
二、切除手术的合法性探讨
(一)控方观点
控方观点简单明了,认为4被告非法损害他人
身体健康,致两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5条第1
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
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二)辩方观点
从被告人王晨毅的辩护意见中可以看出辩方的
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福利院是否滥用监护权。认为作为监护人的
南通市福利院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为了被监
护人的最大利益,处分了被监护人的身体权,对其身
体器官—— 子宫行次全切除手术,不构成滥用监护
权。
(2)重度智障能否作为子宫切除的手术指征。指
出两个被手术的少女存在原发性痛经现象,每次月
经来时万分痛苦,并且个人完全没有处理经期卫生
的能力。提出子宫切除本身是治疗痛经的方案之一,
并提出了医学专家意见和相关参考文献。认为本案
中对两少女行子宫次全切除术符合实际情况。
(3)手术是否符合两名智障少女的最大利益。指
出在手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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