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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贯彻落实尸检制度的几点认识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6浏览:2986下载293次收藏
【关键词】尸检;医疗纠纷;认识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7—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
实施4年余.对改善医院及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妥善
处理医疗事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条例》就如何
落实尸检。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医院和临床医务
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仍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引导。
笔者结合近年的医政工作实践和处理医疗诉讼案件
的体会,就我院如何落实尸检、完成举证责任谈几点
粗浅体会。

、尸检是医院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环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8条第1款规定:“患
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
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
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
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同时第3款还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
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
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
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11由上述条例规定。
在现行法律处理医疗事故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
前提下,医院只有完善尸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才能
确保动员尸检程序顺利实施;在遇到确因患方的原
因导致尸检不能进行的情况时,一定要留取相关的
证据材料,才能在随后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或案件
审理中。实现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或由医方转
移给患方。避免医方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关责任,从
而大大提高医院的抗辩能力。
[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门诊部主任。te1:+86-991-4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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