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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发包人的协助执行义务能否对抗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给付义务浅析【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往往存在其他债务纠纷,一旦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就会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并查封、冻结总包方在发包人处的工程款。那么,当发包人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同时又面临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是应该根据法院的要求履行协助执行的配合义务,还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有关款项付给实际施工人?笔者在办理案件中就遇到了这一问题。故从实际案例出发,从几种不同情况简要分析发包人的协助执行义务与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之义务在冲突时如何处理。总的来说,笔者认为更倾向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关键词】发包人实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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