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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意 见 尊敬的陈秀娟检察官: 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渝开州民监【2021】50023400002号案件中,我作为被申诉人王平的代理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检察官办理本案时参考。 一、人民法院原生效判决及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二、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因而其申诉请求不应当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1、涉案债务发生在申诉人与袁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 2、被申诉人王平与申诉人肖长芳在涉案民间借贷之前无任何经济往来。 3、关于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的说明。涉案借款起初发生于2013年9月25日,当时双方书面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届满前,肖长芳和袁著亲自到中间人廖家友家里,请求廖家友给王平求情,要求延期还款。经廖家友多次撮合,才取得了王平同意。借款人由此重新出具了借条。 4、申诉人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借条)是伪造的”不能成立。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出借人支付了货币,借款人接受了货币,借款合同即生效。何时出具借条(提前出具或延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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