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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现就庭审争议问题,再作如下陈述: 一、对诉讼请求作出如下明确 1. 被告支付办学收益1411130.5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2019年4月18日),以1411130.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平均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 诉中保全费5000.00元、证据保全费300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在合伙办学中具有投资行为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XX城市建设技工学校开展合作办学,成立护理合作学院。根本目的在于扩大招生,推荐就业。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自始至终从未收取原、被告任何一方的投资款,而是要求将投资款用于组建招生教师团队的工资、福利,投放招生广告。因为原告办学多年,有较大的、稳定的招生教师团队,学生实习医院、就业推荐优势,XX城市建设技工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赵德兴才多次邀请原告共同经营护理合作学院,以完成随州职院要求的招生任务。原告先后投资一百多万(有银行转账、职工社保、工资表为证,均由原告支出),将招生教师派往贵州、重庆及四川等省市,组织了二十多所学校领导到随州职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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