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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祭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城市,净化环境,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扎实推进禁止生产、销售、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工作,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市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以及祭祀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管理的原则,引导群众采取文明环保祭祀方式,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文明办、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化旅游广电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宗教局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场、街道办、村(居)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祭祀管理和文明祭祀宣传工作,主动监督制止不文明的祭祀行为。鼓励和支持村(居)委员会指导和完善红白理事会。 第五条 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为有关部门祭祀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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