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一、违规公款吃喝、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方面 1.无公函不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2.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3.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4.不得违规提供高档菜肴和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 5.不得用公款购买香烟和高档酒水。 6.不得借调研、会议等工作之机组织宴请并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 7.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8.不得违规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9.不得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方面 1.严禁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2.严禁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借机旅游。 3.严禁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红色教育、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4.严禁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严禁把个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外出旅游费用转嫁给管理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 5.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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