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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碗花莲市中小学校涉及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涉及宗教场所阵地管理,按照《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围绕教育工作特点和规律,紧密结合花莲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 第一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在学校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任何引导、支持、允许、纵容未成年人信教、参加宗教活动的都是违法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第三条 加强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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