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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政协委员履职尽责的使命感、责任感,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委员主体作用发挥,根据《政协章程》和区政协《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X政协发〔201X〕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政协办发〔201X〕X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积分管理,是指区政协对积分对象年度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情况,进行量化积分。 第三条 本办法积分的对象为区政协常务委员和委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度,原则上是指两次全会开幕之间的时间段。 第二章 积分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按照委员参加会议、建言献策、其他履职的实际情况,以相应会议、活动、行文等工作的记录、备案资料为主要依据,分项给予相应积分。 第六条 参加会议情况: (一)参加全体会议。出席全体会议每天积15分,请假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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