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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晓波,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生,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镇津关村9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210292076。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啟福,男,汉族,1958年1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百成街南三路87号1幢6单元8-2,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801230695。 原审被告:胡定均,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路西四街29号1幢1单元9-1,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31015069X。联系电话:1398353260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在对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权时为善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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