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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巡察期间立行立改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巡察期间立行立改工作,推进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市委巡视办《关于规范巡视期间立行立改工作的意见》等,制定如下规定。 一、研究确定立行立改事项 各巡察组要加强对巡察发现问题的梳理汇总,召开组务会专题研究、分析研判,确定拟立行立改事项。坚持实事求是,依据有关法律和巡视巡察政策规定,对巡察期间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应改未改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别典型问题,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立行立改,及时解决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并深刻剖析根源,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体制机制制度。 巡察组组长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审核把关。 二、规范立行立改事项移交办理 各巡察组填写《巡察期间立行立改问题移交表》(附件1)、《巡察期间立行立改问题移交目录》(附件2)报巡察组组长审批并与巡察办沟通,巡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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