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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立太律函[2018] 0508号 致:黄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90122*****,住城口县葛城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7783206***) 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城口县林之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之汇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你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林之汇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郑重致函如下: 你方于2017年9月30日正式提出辞职并承诺于同年10月31日前与林之汇公司结清经济账务,时至今日你方并未履行承诺。2017年12月5日,林之汇公司曾书面通知于你方,限你方于2017年12月20日前来林之汇公司一切结清经济账务,你方依旧未作出任何回应。 经林之汇公司初步查明,你方将林之汇公司现金53346元非法占为己有,同时,你方在经手公司业务过程中,还有2万多库存商品账实不符。 你方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林之汇公司出于关心年青人的前途、出于爱护年青人的声誉,目前暂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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