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登科,男,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1952年6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206145197,住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田园街南二路41号附4号8单元3-1。现 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刑初40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刑初40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重新确认犯罪金额; 三、重新确认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四、依法认定上诉人的自首情节。 事实及理由 一、吸收上诉人家人、亲戚、朋友等特定人的存款应当从犯罪总数额中扣除。 侦查机关聘请鉴定人重庆正宏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记载“吸收存款、退款人员明细表”,是犯罪嫌疑犯人刘登科及其所在单位的现金收入“流水账”,该证据不足以采信。犯罪嫌疑犯人刘登科及其所在单位的涉案金额应重新认定。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上述鉴定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不特定人的存款。本案涉案当事人(包括上诉人刘登科及其所在单位员工)自己存入公司的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
新来的客人【点此注册】查看文章
已注册会员【点此登陆】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