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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傅禄荣等原告诉邓绪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针对被告在2017年8月7日庭审中的答辩,原告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于2011年向原告承租的是厂房 1、原告提交的清江食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中,载明了生产及经营场所的地址、面积,其中于迎仙村6社的生产场所在1993年即建有生产厂房1360平方米。被告辩称承租960平方米的面积全为空坝的说法,显然是无稽之谈。 2、丰乐街道畜牧站出具的邓绪刚养鸡场实物调查登记表当中,关于建场时间明确是2005年,邓绪刚本人及各级调查人员均签字确认,这与原告陈述的被告于2011年签订的续租合同相符。 3、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提前中止租赁合同协议》及房租收据等证据证明,在各个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确切的说即在诉讼发起之前,被告自始至终都承认其承租的是厂房而不是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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