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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明华,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现住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兴盛街12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7008180913,联系电话15123410967。 原告:陈明宣,男,汉族,1973年3月8日生,现住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兴盛街1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7303080915,联系电话15123410967。 被告: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行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97717504085,法定代理人:滕兴中,职务:局长 ,电话:023-59222935。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被告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征收修齐镇石景社区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被补偿对象(行政相对人)周帮林名下的两个地块(面积约5亩),原系陈氏兄弟在荒滩上经过多年艰苦努力,发扬愚公移山精神,拿出当年农业学大寨的干劲,让荒滩变成了良田。尔后,在这两个地块上植树造林,让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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