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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办法 (2016年9月15日自治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提高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人大会常委会联系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征求乡镇人大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代表工作和机关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指导乡镇人大做好换届选举及代表工作,依法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四)委托乡镇人大组织本行政区域选举的自治县人大代表开展代表活动,参加“人大代表之家”和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指导乡镇人大的决定、决议等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工作。 (六)及时办理乡镇人大的请示及需要指导的事项。 (七)研究乡镇人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推广乡镇人大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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