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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结合自治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自治县人大代表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凡参加本行政区域内选举的中央、省、市驻肃单位及驻肃部队都有办理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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