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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区**路,营业执照:*********,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朝阳,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超额支付货款。答辩人与原告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一至五号为对帐日期。对帐确认后,每月三十号前支付上月所供混凝土总价款的70%。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原告累计供货总价款共计8781392元,答辩人已支付货款8001100元,已达到总价款的91%,超过了合同约定的70%。 二,主体工程尚未完工。按照合同约定,余款在主体工程完工后2个月后付清。因业主原因,主体工程至今没有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日期也应当顺延。 三,业主已发布工程暂停令。2013年8月2日,业主以函件的方式向答辩人发布了工程暂停令,通知答辩人必须于2013年8月3日零时起对本工程全部的部位(工作)实施暂停施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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