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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系统联系企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机关与广大纳税人的联系,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更好地学习纳税人、了解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增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企联系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地税机关分别组织实施。 第三条 税企联系的主要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积极实施、注重实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税企联系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 税企联系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税企联系工作在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税企联系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科(处)室、中心共同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税企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税企联系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税企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清正廉洁。 第三章 税企联系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各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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