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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治安调解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当事人权利和维护治安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我国建立和谐社会背景下却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为了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治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价值目标,建立和谐的社会治安秩序,我们必须重新认真地审视治安调解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词: 和谐社会 治安调解 公安执法 调解功能 为了顺应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 2005年12月27日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随后2007年12月11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首先明确提出了《规范》施行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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