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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律函[2014] 00*号 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重庆****填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贵方与****之间的货款纠纷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贵方与重庆****填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塔内件图纸后预付总货款的10%作为定金,货到需方初验合格付总货款的30%;安装运行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或货到需方三个月内(以先到为准)且提供全额17%的增值税票和其他相关资料后付总货款的30%;运行半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总货款的20%;余款10%作为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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