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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疫病防控力度,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和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当在 2011年5月1日前 达到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米 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米 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米 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米 ;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米 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米 以上。 2、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 4米 、深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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